電商有風險,觸電先學法(上)
來源:北京電子商務律師網
作者:北京電子商務律師網
時間:2020-02-05
電商有風險,觸電先學法(上)
李廣興律師
吳白丁作為非著名電商玩家,有思想無節操地在吶喊著中國電商革命即將到來,并且蓄謀作為先驅者努力地在全國各地點著可以燎原的星星之火。作為吳白丁十幾年的兄弟,我被他的創業激情所感染,作為一名略懂電商法律的律師,在全力支持吳白丁的同時,為想觸電的企業做點電商法律常識的普及,本著預防疾病的宗旨,繼續發揮“保健醫生”的作用,以期能夠為每個電商項目安全落地出一些微博之力。
吳白丁說二十一世紀將進入了一個全民電商的時代。的確是這樣,電商正在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和消費方式,所有的企業不觸電等死,觸電如果不懂游戲規則可能被電死,不想等死的企業,為了避免電死,就必須要先了解一下電商的游戲規則,而電商的游戲規則中最基本的就是電商的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先討論一下什么是電子商務,百度百科里給出的定義是這樣的:電子商務是指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絡化。電子商務是利用微電腦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但是,電子商務不等同于商務電子化。從法律的角度看,電子商務的法律本質仍屬于一種商品或者服務的買賣交易行為,只是利用了有別于傳統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訊技術的手段。既然透過現象看到了本質,那么我們就一定要圍繞著本質展開對現象的分析。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我將從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的構建、交易過程管理以及訴訟風險處理三個方面分上、中、下三個部分給大家做介紹。
我這里所說的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構建是指為實現電子商務方式交易而搭建的交易平臺,總體上一般分為第三方平臺和自建平臺。
所謂第三方平臺,說的白一點,就是將自己的東西拿到別人那里去賣,但怎么個賣法,從與第三方平臺法律關系的角度,可以分為自運營、平臺代銷、平臺經銷三種模式。
自運營模式是指有第三方平臺在線上提供給經營者一個類似于線下柜臺或者店面的地方,由經營者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經營者與消費者直接交易,直接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如現在的淘寶、京東的SOP平臺等,經營者與第三方平臺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類似于租賃合同關系,平臺收取使用費,有的叫服務費。由于很多經營者計算機技術或者互聯網技術人才欠缺,實踐中,還會再找一些懂技術有經驗的電子商務公司代運營。經營者與代運營公司之間建立委托合同關系。
平臺代銷模式是指經營者將商品直接送到平臺的物流倉庫,由平臺代為保管和發貨,由平臺以經營者的名義按照經營者的定價銷售,平臺按照賣出商品收取傭金。這時,經營者與消費者仍直接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而經營者與平臺之間形成的是委托合同關系。
平臺經銷模式是指經營者直接將商品賣給平臺,再由平臺以自己的名義自行加價后賣給消費者。這時經營者和消費之間沒有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平臺賺取商品的利潤差價。
自建平臺對外法律關系很簡單就是經營者以自己的名義與消費直接建立買賣關系。但自建平臺在自行構建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首先,自建平臺的上線運營需要自行申請獨立的域名;
其次,需要找專業的人員或者團隊進行平臺搭建的技術開發,在開發的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規避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
第三,自建平臺經營電子商務時,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經營性 ICP 證,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還需向上述主管部門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特種行業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還需經該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無論是第三方平臺還是自建平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都必須要注意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是否含有該項內容,涉及行政許可的,還需要辦理相關的許可證。如藥品需要藥品經營許可證,定型包裝食品需要食品流通許可證等。
有人說互聯網是一個虛擬的世界,在這個虛擬的世界中可以實現完全的自由,想說什么就說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秦火火、立二拆四都是這么想的,結果他們倆都被警察帶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也明確的告訴我們,互聯網是人類社會的組成部分,即使是所謂的虛擬世界,但只要你的行為對現實的世界,對現實的他人造成了影響,就可能違反現實世界的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電子商務主要是通過互聯網完成的現實世界的交易,交易的過程勢必要受到現實世界的法律約束。那么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都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防控哪些法律風險呢?且聽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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